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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23作者:中国排污许可来源:中国排污许可浏览次数:1101

  近日,环保部组织编制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征求意见稿)》,该标准“征求意见稿”涵盖汞、钴、铝、镁、镍、钛、锑、铜、锡、铅锌11种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的技术规范,各自成册(其中铅锌为一册,共10册)。

  为尽早做好许可证申请的准备,并对技术规范本身提出更好的修改建议,大家可以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

  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试填报。

  有色金属行业庞杂、工艺繁多、污染因子量大。近些年来,有色金属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呈现下降趋势,但重有色金属产量增长较快,污染物排放总量依然较大。

  有色金属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主要集中在铜、铅、锌冶炼过程中,据统计,2012年我国主要重有色金属(铜、铅、锌)生产工艺过程中SO2排放量40万t;重金属(铅、镉、砷、汞)排放量974t。从重金属污染种类来看,铅排放量680t、镉排放量57t、砷排放量232t、汞排放量4t。从金属品种来看,铜冶炼重金属排放量412t,铅冶炼重金属排放量566t,锌冶炼重金属排放量89t。近年来,由于长期排放累积造成的涉及重金属的污染问题不断开始显露,关于重金属的流域和区域层面重大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对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们身体健康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同时对于我国生态系统的安全也是重大的隐患和不安因素。

  2016年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行业重金属排放量行业占比达5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行业占比95%以上。

  根据国民经济统计,我国有色金属行业涉及金属共计64种,其中包括重金属、轻金属、贵金属、半金属以及稀有金属五大类。截至目前我国针对有色金属行业工发布实施11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共计9项,大气和水综合排放标准2项。

  我国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

  排污许可量许可因子的筛选: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初稿)中规定,“十三五”期间,只针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因子确定许可排放量。本次技术规范涉及的5项行业排放标准中只针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5项污染因子,并不涉及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同时,从行业污染特征和全国污染物排放贡献来看,无论是从行业特征污染监管还是全国污染物总体削减来看,重金属污染排放应该纳入行业乃至全国排污许可的重要环境监管污染因子,也是实现排污许可规范和引导行业企业主要污染因子稳定达标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本标准将针对11种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明确重金属排污许可因子。

  本标准重点对5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污染排放因子的梳理,结合《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以及《大气十条》、《土十条》和《水十条》等相关管理文件要求,筛选出有色金属行业许可排放量的污染因子。本标准许可排放污染因子确定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氨氮国家控制的5项污染物,同时重有色金属(铅、锌、铜、镍、钴、锡、锑、汞)补充汞、镉、铅、砷4种重金属作为许可排放污染因子,轻有色金属电解铝补充氟化物作为许可排放污染因子。地方有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可根据需求扩大对有色行业许可排放量控制污染因子的范围。

  排污单位排放口划分:

  因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生产工序多,污染源较多,因此现阶段对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单位排放口管理应突出重点,结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差异化管理的要求,为提高对有色冶炼行业企业污染源管控的效能,同时提高排污许可证申报与核发效率,减小核算工作量,将排放口分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两大类进行分类管理。主要排放口确定原则为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物排放种类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便于考核、5+X种污染物【5种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仅适用于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X种为总铅、总砷、总汞、总镉、氟化物】排放量占企业总排放量大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为主要排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其余的污染物排放口设为一般排放口,只管控许可排放浓度。

  废水主要排放口为废水总排放口及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废气排放口按照上述划分原则,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铝冶炼技术规范中锅炉为主要排放口,其他规范中锅炉为一般排放口。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钴冶炼行业排放口不涉及本次总量许可因子,排放口类型划分无主要排放口,因此本次钴冶炼行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只包括许可排放浓度,不含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和废水总排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对于新增污染源,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对于现有污染源,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可综合考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按照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核发。

  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

  年许可排放量的有效周期应以许可证核发时间起算,滚动12个月。

  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新增污染源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确定许可排放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无排放总量要求或排放总量要求低于按照排放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为依据,采用下列方法确定许可排放量。地方有总量控制要求且将总量指标分配到企业的,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量。

  总量控制要求包括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发文确定的企业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企业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钴冶炼排污单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环保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的要求应当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按照特别排放限值确定许可排放量。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日排放量以及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冬防阶段月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还应计算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此外,本标准还对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管理的可行技术、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提出了要求,也给出了环境管理要求的合规判定依据。


广州市正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转自中国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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