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等设施,企业经营者将含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外,严重污染了厂区周边环境。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单位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詹某和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近日,该案由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该公司被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詹某和蒋某合伙在集美区杏滨街道辖区内开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属表面除油、除锈、钝化、甩干、烘干处理,生产过程会产生钝化废水、酸性废水等。詹某、蒋某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未配套建设废水等污染处理设施,生产废水通过暗管方式直接排放至厂区外。2016年11月8日,省环境监察总队、市环境监察支队、集美环境监察大队联合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依法从该公司钝化池排污口和污水总外排口提取水样进行监测。经监测,该公司排放的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总铬、六价铬均严重超标,重金属总铬、六价铬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88倍、80.4倍。
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詹某、蒋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州市正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转自厦门日报